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如下: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之共同生活;
②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同居,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许可。
3)父母要求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①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②儿童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③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儿童的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儿童一起生活。
4)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5)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