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抚养子女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果孩子不应该和他们住在一起,或者有抚养条件,但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他们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子女与父亲住在一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允许。
父母一方对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无其他子女的;
(4)儿童的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儿童一起生活。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孙女的,可作为优先考虑。
(6)如果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生活发生争议,法院将考虑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