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抚养所有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的变更。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予以批准;第二,一方要求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居,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许可。
此外,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裁定由一方暂时抚养子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离婚时,除了子女监护权的所有权外,还应积极索取子女监护费。为了更好地发展孩子,与孩子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请专业离婚律师帮忙,争取子女监护权,索取合理的监护费,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