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30号的有关规定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1)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住在一起,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住在一起: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应与之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2)父母要求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儿童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如果祖父母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他们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批准。
(三)父母双方同意与父亲生活在两岁以下,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