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收取和支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胜诉人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办法》规定了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人支付的评估费用,仅指举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前支付的原则。如果最终确定责任在哪一方,人民法院将在案件审理后确定哪一方最终支付判决诉人承担诉讼费用是承担诉讼费用的一般原则。这是对败诉人消耗司法资源的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一致的原则,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反映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用诉讼,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的无味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及其经济利益。
受害人的残疾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其合法利益,明确其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受害人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