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道路改造过程中,为防止交通障碍,公路管理部门夜间进行道路施工,但由于未设置明程标志,驾驶员邹正常驾驶车辆进入施工挖沟,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施工人员残疾。谁应对道路施工造成的事故负责?《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道路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围护设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道路和道路设施。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两种情况,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施工时未设立明显标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设、养护中存在问题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