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跑,造成现场变更。证据丢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双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无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不承担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