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提交调解书。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由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提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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