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残疾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由合格的残疾鉴定机构评估和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结束后,由合格的残疾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
2.伤残鉴定机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委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3.评估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天。评估周期超过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查.评估.评估.检查.评估.评估结果确定后,由检查.评估.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后两天内进行检查。评估结论的复印件应当提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论的复印件后三天内进行重新检查。申请评估。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分配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合格的评估机构应当进行重新检查和评估。
6.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查.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评估结论后三天内另行委托检查.鉴定.评估,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7.申请重新检查.鉴定.评估仅限于一次。重新检查.鉴定.评估期限与检查.鉴定.评估期限相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