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警,然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低于2000元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打开轮廓灯和后灯。
2.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当事人应当在现场自助拍照或者拍照。标记停车位置,并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果真的不能在现场拍照,撤离现场后,必须等待承保公司在安全的地方进行调查。
3.相互检查驾照和保险凭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事故责任。
4.各方应立即向各自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取得报告号,听从保险公司的派遣,填写《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一式两份,确认后签字一份。
5.无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如实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车牌、保险凭证号码、事故形式、碰撞部分、事故责任等。
6.需要规划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时,可以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延伸中心垂直于地面。如果是多轮车,只需标记前后四个车轮。
7.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撤离事故现场后需要申请保险索赔的,当事人应当在协商撤离现场后24小时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损失索赔手续。程序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索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注明其位置。乘客。过往的车辆驾驶员。过往的行人应当提供帮助。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不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通过上述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