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检验不能在20天内完成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天。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鉴定外,不得使用。检查、鉴定完成后2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定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合格的鉴定机构可以检查鉴定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和现场道路状况。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查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