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义务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面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解,超过1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以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收据上的签字日期为准。10日是指许多当事人,包括10个工作日、法定公共休息日和节假日,在治疗后将前往交警队进行和解。在实践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具体分为个人损害和财产损害,无论哪种损害,都可能存在争议。如果争议不能得到更好的处理,也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可以申请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