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原因,区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召集有关人员自愿、合法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解决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