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少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减少80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减60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减少损害赔偿责任的400%;
4.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减少损害赔偿责任的200%。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