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交警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10天内出具事故责任鉴定书;另一方全部责任的,应当将责任书、损失清单等到法院起诉另一方的车主和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在确定鉴定结论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警方签字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