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权。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当事人。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检查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及现场道路状况。鉴定的,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当进行检查和鉴定。
4.检查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天。检查鉴定周期超过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公安机关交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不得使用。检查和鉴定完成后5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未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内弃车逃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