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主张赔偿的,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1.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不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可以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如果调解顺利,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后,案件结束。
2.这取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情况。
(1)交通事故死亡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贴 营养费 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伤害赔偿金 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精神伤害赔偿。
(2)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贴 营养费 残疾赔偿 残疾辅助器械费 精神伤害赔偿。
(3)在轻微交通事故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医疗费用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贴 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增加生活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康复护理费用。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