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抢救伤员,确定残疾等级,然后按标准索赔。报警后,交警部门将确定您的交通事故,并制作身份证明。如果汽车有保险,也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同时保险公司确定车辆损坏赔偿。具体的赔偿可以通过协议、调解和诉讼程序进行。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天。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自治疗结束或者残疾决定之日起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死亡的,自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进行调解;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