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局发布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离开现场,报告后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报告后不履行现场等候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将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留给伤者或家属;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跑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

8.协商未达成协议或未经协商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被迫离开现场。确定肇事逃逸的新标准主要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告或无故离开医院或在医院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离开医院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逃跑也是主观的逃心理,也将被视为交通事故逃逸。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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