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违约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支付利息;
2.不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3.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4.延迟返还贷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能够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