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在****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格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2.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止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3.甲方根据用地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
(小写:********整)
(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与土地有关的全部费用)
甲方只对乙方村委会进行补偿,不直接对村民进行补偿,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村委会协调解决村民阻止施工的问题,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
4.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共同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未违约方支付20%的违约金。
5.解决争议。
(1)在本协议的正常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的施工和正常经营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甲方的正常施工和经营活动不得受到影响。
6.其他事项。
(1)甲方应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赔偿金转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格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除非另一方同意或另有法律原因。
(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执行。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