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以非法占用土地为处。
2.未经批准或者欺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