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与居民签订。拆迁公共住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公共出租房屋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私人住宅;
(三)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房屋;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屋管理部门代理租赁的房屋。
公共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并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