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债权和股权清偿权优先为普通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
一般债务债券通常由地方政府发行,用税收偿还本金和利息。发行此类债券所筹集的资金通常用于建设公路、机场、公园等市政设施。
次级债务是指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少于5年(含5年)。商业银行的长期债务,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否则不用于弥补银行的日常经营损失,债务的索赔权在存款和其他债务之后。
优先股是一种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优先考虑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风险较小。但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没有投票权。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