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男子在婚前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情妇,则无需偿还。此外,如果原配对出于某种原因,在得知该男子将共同财产赠与情妇后,选择默认或明确同意,视为夫妻协商一致,事后不能要求赠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