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破产人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的财产请求权。所谓的破产程序可以满足,是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核实后,从破产财产中清偿。破产债权不仅不同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分配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不同于从破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权利,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造册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债权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诉讼徒增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