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是:
1.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是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
2.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债务人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和管理。
债务人的财产是债务人拥有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后清算分配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于清算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
"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吸破产申请授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