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转移程序:
1.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或主持工作。
负责人审批。
2.负责人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转让或者不批准转让的决定。
3.移送案件时,随案附送相关材料。
4.公安机关自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5.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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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
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