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品。固定物品是固定在土地上不能移动的具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品,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

2.抵押人所有机器.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5.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购买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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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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