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品。固定物品是固定在土地上不能移动的具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品,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
2.抵押人所有机器.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5.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购买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