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即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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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