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当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接受通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批准。
5.制证.发证.公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