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封所需手续如下:

1.向查封部门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申请封条解封;

2.查封部门同意解封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封通知书,送有关部门协助解封;

3.解封时,应通知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到场。当事人通知不到场或者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解封。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第三十九条

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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