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有忠诚、勤奋的义务。这里的忠诚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于公司事务。忠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司利益,不得将自身利益高于公司利益;必须善意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公司财产的目的必须是公司利益,不得违反忠诚义务操纵上市公司。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当行为。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给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谓的背信弃义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上市公司的法律确认信任关系,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六项非法活动,即:

(1)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免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导致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2)在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下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导致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3)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导致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4)为明显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导致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导致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6)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或者多次暂停的;

(7)其他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案件。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B.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存款;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或者交易;E.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属于自己;g.擅自披露公司秘密;h.其他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这种犯罪是一种结果犯,上市公司的利益必须遭受重大损失。

3.主要要素。本罪主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还指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他们实施了背信行为,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害,并希望或让这个结果发生。综上所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是上市公司员工利用其职务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公司的利益将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执法人员将客观、客观、主观地确定犯罪,使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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