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符合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虽然占用的土地数量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导致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植被严重破坏或造成有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