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售有关。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不同的对象。本罪侵犯了国家保护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管理制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国家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非法占用耕地罪是一种结果犯罪,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大量耕地破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罪是情节犯罪,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销售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即未按照国家法律程序办理征用、转让手续的行为,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售,包括向他人出售土地,收取价格,以某种形式掩盖土地销售的本质。
(3)虽然两者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但前者没有明确的罚款标准;后者采用双重罚款制度来确定罚款标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理,特别是符合立案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违法事实作出合法判决。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