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关键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刑法界对这一问题有以下不同意见:
1.开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犯罪分子,只要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劫持,无论行为持续多久,无论劫持航空器在哪里,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并在准备开始劫持时被逮捕,因此未能实施劫持,才构成犯罪的未遂。
2.目的。认为犯罪分子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逃跑,因此,犯罪分子劫持航空器到他指定的地点,劫机逃跑成功,是犯罪的既遂;如果航空器未能劫持到预定的着陆,是犯罪的未遂。
3.离开这个国家行为人开始劫持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国境,即构成犯罪的犯罪已遂;否则就是未遂。
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在实施劫持行为后,实际控制了航空器,为了犯罪,未能控制航空器,为了未遂。航空器对国家高新技术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分子在航空器上涉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判决非常严重。劫持航空犯罪的认定需要根据上述法律程序进行合法处理。
《刑法》第191条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