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税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求。本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时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时,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上述规定,寻求个人利益,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出口退税凭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外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时,徇私舞弊。只有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以作为一般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门处理。所谓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税的成功。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会计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责任。所有办理出口退税凭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犯罪只能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汇票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对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我国法律对出口退税的具体管理有明确规定,相关事项的处理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要求处理,特别是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需要严格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