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交通肇事逃逸后,如实供认违法行为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的,可以免除吊销驾照的处罚,但处罚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造成交通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以上;(2)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以上;(3)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承担次要责任;(4)造成一般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上;(5)造成一般事故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以下;(6)造成轻微事故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前款第一、第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前款第三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扣留一个月以下的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