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未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贿赂罪处罚。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贿赂犯罪的通知,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部门的利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法、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部门的帮助或便利条件。
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是指所获得的利益本身的不正当利益,而且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寻求的不确定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合法取决于程序是否合法。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得这一利益是一种不正当利益。法院出具无贿赂证明时,如果是个人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单位想申请,需要向法院提交介绍信、营业执照等材料。如果贿赂能从根本上结束,自然贿赂的行为也会大大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