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缓刑的规定(1996年6月26日),下列挪用公款罪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未退赃,无悔改;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的,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
(4)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有数罪的;
(5)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刑事处罚的;
(6)涉及犯罪的财产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中有专门规定,此时根据实际犯罪金额,情节不同,导致最终处罚不同。一般法院将根据上述挪用公款的量刑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至于是轻判、重判还是具体判决,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