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要素。本罪主体为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包括组织者知道他们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非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根据普通人的理解推断为未成年人,仍然组织非法治安管理活动的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在实施行为后的某个时刻了解对象的年龄,但没有停止行为,仍然让组织活动,那么我们认为行为人也应该主观上是故意的。

3.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也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破坏,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犯罪的主要对象,社会管理秩序是犯罪的次要对象。

4.客观要素本罪的客观方面为人组织未成年人违法治安管理活动。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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