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2)伪造、变更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更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并出售、出租;
(4)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
(5)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进行诈骗;
(6)使用伪造、变更、转让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金融领域的这些业务机构,如证券公司,必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法律条件,伪造的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效力,伪造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