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不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人员责任重大。徇私舞弊导致不合格商品进出口,或者不能进出口的,损害中国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中国的国际声誉。
2.本罪的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但为了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滥用职权、违反事实、作出黑白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商品检验证明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商品进行检验,对不合格商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伪造检验结果,就会侵犯国家进出口。
3.本罪的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4.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滥用职权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帮助亲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女性等等。动机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需要明确的是,本罪的认定和处理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特别是商检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如果相关情况处理不清楚,可以咨询律师进行界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