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1)》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包括制备)、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
(3)如果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会延误诊疗;
(4)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缺乏;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