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机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人,主要有以下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可行性分析论证市场需求,不听取各方意见,独立,导致企业经营决策重大错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完善,对私人、挪用、挪用、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经济交流活动,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违反规定,使用企业资金炒股、期货等。
犯罪是犯罪的结果,徇私舞弊,只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造成国家利益(国有机构工作人员)的重大损失,构成犯罪。所谓的严重损失,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损失足以使其失去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管理不善、自然灾害、人为灾害、不可抗力等,但构成犯罪的客观严重损失只能由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造成。
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因严重损失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消灭的行为。对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需要根据失职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量刑判决。具体事项的确定也需要根据实际违法事实来判断,特别是个人失职造成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