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的三个月内,确定的起点应为挪用行为实施之日。财产一离开单位控制,单位占有、使用资金,收益权就会受到侵犯。二是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确定的结算点为实际返还之日。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大量挪用公款,或者大量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使用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