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其他人必须具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和虚伪的事实就必须指向他人。指向他人,你可以指道姓,也可以不叫它的名字,但根据它虚构的内容。传播的方式可以让公众完全知道它指向谁。
如果其内容一般是指,根据其内容和分布方式无法猜测谁是目标,则自然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种犯罪侵犯了商业声誉。商品声誉,其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和卖家。提供各种服务的人,如食品、酒店、旅游等。所谓商业声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信和声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所谓商品声誉,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誉和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它与财产权有关,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个人不可分割,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面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理解和评价。
2.客观要素。这种犯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的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一致。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的传播,是指以各种方式传播虚假事实,可以让人们知道。传播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故意捏造事实,传播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可以通过宣传媒体,也可以出现在产品新闻发布会上;一种是文本,即使用大字报纸。小字报纸。图片。报纸。信件和其他方法,故意捏造事实,传播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传播可以在公共场也可以传播给一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捏造和传播,必须同时有两种行为构成犯罪;至于各种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它可以在公共场合传播,也可以不当面传播。
综上所述,主要是:
(1)公开宣传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广告.声明公告等诽谤他人及产品;
(3)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销售。业务谈判贬低了业务客户和消费者,特别是受害者的固定客户;
(4)虚构事实散布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
(5)以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消费者名义向相关监管部门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声誉或商品声誉;
(6)在公众中散布谣言和传播;等等。诽谤需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因商业诽谤而失去消费者信任、滞销商品、经营困难,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所谓严重情节,虽然是指多次损害他人商誉和多人商誉的行为。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231条的规定,本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种罚款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该犯罪的主体大多是经营者,以诽谤的形式破坏竞争对手。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