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海关监督制度。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我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主要从事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件等货物、关税等税、费用、走私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管理,在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走私,不仅纵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海关监督秩序,严重干扰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而且损害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信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纵容走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责任。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海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必须首先利用职务的便利性。所谓使用职务便利,是指使用职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是指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虽然不直接使用职权。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产、保护亲友或其他私利而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舞弊和谋取私利的动机,他们不遵守法律,不遵守规章制度。他们利用职权故意掩盖和放纵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不查处应当查处的,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收集、制造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篡改、销毁确认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通风信件、私人放行、隐藏走私者或私人放行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走私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调查或调查阶段。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走私;多次走私;走私犯罪分子;走私造成严重后果。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放纵走私犯罪;(2)因放纵走私造成国家应纳税额损失超过10万元的;(3)3次以上或3次以上;(4)因贿赂而放纵走私。

(3)犯罪的主要要素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4)主观要素的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其徇私舞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知道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对这一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这种犯罪。至于犯罪动机是徇私舞弊,有些是为了贪婪的金钱和其他非法利益,有些是因为亲戚和朋友的友谊和徇私舞弊,有些是为了报复或嫉妒和徇私舞弊。在司法实践中,放纵走私罪的具体量刑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判决,特别是走私的具体物品或财产,与最终判决和量刑有关,具体情况由法院合法确定和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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