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对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系统。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死敌人、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支、枪支、弹药、战车、飞机、船舶、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信、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邻队的战斗力。武器装备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管理,制止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武器装备随时准备到位,是巩固军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中央军委和解放军总部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武器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武器装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法出售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导致军队武器装备短缺,破坏军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军队的战斗力,也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赠送。交换武器装备,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售。军事武器装备的转移。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军队的武器装备可以退役或者报废,因为使用。储存时间长。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装备部队。退休报废的武器装备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储存和备用。教学、培训、装备民兵、拆卸和保留。非军事使用或者废旧物资的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赠送、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售的军事武器装备。
出售是指为盈利而出售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送给他人或以换取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根据其质量状况分为四个等级:新产品、可用产品、待修产品和废品。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应当由部队编制。从武器装备的等级来看,正在使用和储存的备用武器装备不包括已确定退休和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休和报废的武器装备不能直接形成军队的战斗力。犯罪分子非法出售。武器装备转让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犯罪分子暂时出借武器装备。出租给他人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视为武器装备转让。
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应当由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行。抢劫、盗窃、骗取、抢劫的武器装备出售、转让的,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不再定罪、量刑。非法出售。军事武器装备的转让,只要发生这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利润后果,都构成本罪,无论是否非法出售。武器装备的转让金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都符合本罪的构成要求。但对于出售。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也就是说,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的学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有军籍的学生、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你是非法出售的。武器装备的转移将破坏军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军队战斗力的有害结果,但希望或允许这种有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知道其他人将使用其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犯罪较严重的,行为人以他人犯罪共犯处罚,不再单独定义非法出售。武器装备转让罪。非法出售武器装备的,需要按照上述法律程序作出合法判决。如果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不清楚,可以咨询律师进行合法定义,特别是造成严重违法事实的,需要严格判决。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