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判决。客观上,裁定罪表现为有能力执行,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和裁决,情节严重。
1.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决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你可以采取积极的行动,如殴打、捆绑、拘留、围攻执行人员、抢劫执行目标、破坏执行工具、车辆、暴力伤害、破坏财产、伤害亲属、暴露隐私、破坏声誉等威胁。恐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权,故意停止侵权等,也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忽视或隐藏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它不仅可以公开抵制执行,还可以秘密抵制。无论如何,只要它有能力执行,拒绝执行,就可以构成拒绝执行的判决。裁决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有执行能力,但拒绝执行。如果执行义务人本身没有执行财产,则无法执行判决。裁决中确定的义务是不可能的。不能执行,而不是拒绝执行。所谓的能力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核实的证据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裁决生效后,为逃避义务,应当隐藏、转让、出售、赠与。因损害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履行的,仍应当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当拒绝执行判决。判决罪。
3.在构成拒绝执行判决之前,必须达到严重的情况。裁定罪。情节不严重,即使有拒绝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绝执行的判决。裁定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拒绝执行裁定罪的具体刑事责任标准是基于上述法律程序的法律处理,特别是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实际违法事实确定相关裁定,拒绝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